1991年1月9日5时16分,枣庄煤矿404采区4238工作面,发生一起冒顶事故,死亡4人。
一、矿井概况
枣庄煤矿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区,隶属枣庄矿务局。1899年由中兴公司建井,1946年因淹井停产。1957年、1958年东、西两井先后投产,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t/a,现有职工8648人。井田内有可采煤层5层,可采层厚度为8.3m,煤层走向东西,倾向北,倾角平均14°,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,混合式通风,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。发生事故的4238工作面顶板为煤岩互层,极易离层冒落,底板为白色细砂岩,遇水软化。
二、事故经过
该面为初采工作面,下中部有两道落差分别为0.5m和1.2m的断层;断层带内顶板破碎,支护困难。由于断层影响,加上管理不善,自1990年12月27日开始至事故发生的13天时间内,只推进了4m。8日中班,采煤七区第一副区长刘某带人处理断层处的局部冒顶,本来22点就可交班,但由于条件差,没有按时处理完,至9日1时才交班。夜班班长汤某又带领4名工人继续处理。4时左右孙某来冒顶处指挥,5时16分,在距刮板运输机尾35m以上的断层带处,李某发现顶板来压,出现掉渣,迅速跑了出来,其他4名工人没来得及撤出,被冒落的矸石埋住。局、矿两级领导奋力组织抢救,4名同志全部扒出,抢救无效死亡。
三、事故原因
1.工程质量差,技术措施不落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。针对该面存在断层顶板破碎、底板软等实际问题,矿在审批规程和会议纪要中都明确规定:“竹笆背顶,支设坑柱,加强支护”,但这些措施在现场均未兑现。有的柱子支得不正规,顶梁绞接不好,没有用竹笆背顶,接顶不实,柱子支撑力没有达到规定要求,以致造成顶板离层,局部漏顶,酿成事故。
2.矿领导对“安全第一”的方针执行不严肃,对冬春百日安全活动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,对总公司、省煤管局召开的安全电话会议精神贯彻不力,没有真正落实到区队、班组和个人,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。
3.施工组织不当,隐患处理不及时。没有按规程规定的“断层及顶板破碎处应超前处理”的要求组织生产,断层处滞后,造成顶板破碎,压力集中。在1~8日的《安全信息》中有7次提出该面存有重大隐患,但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整改。同时,发生事故的前一个班在处理冒顶时,因不慎曾造成两次小冒顶,就更增加了冒顶的危险,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。
4.业务保安责任制不落实,安全监督监察不力。现场虽有专职安监员和初次放顶盯班人员,但都未尽职尽责,没有按规程规定制定好初次放顶措施和认真做好安全监督检查,这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。
5.地质条件比较复杂,冒顶区位于两条相距6m的断层内,顶板破碎,底板松软,给单体支柱支护带来了困难。
四、责任者处理
1.矿长,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,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
2.负责全矿采煤工作的副矿长,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,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
3.北井井长是全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,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,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
4.采煤七区党支部书记事故当日值班,对现场隐患的处理安排不具体、不果断,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。
5.采煤七区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,对工作面存在的隐患处理不果断,没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,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,给予撤销区长职务处分。
6.当班安监员负责该面的安全监察工作,发现隐患仅做一般安排,未盯在现场督促整改,对此事故负有监察不力的责任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
7.当班放顶员负责该面的初次放顶管理工作,不认真落实初次放顶的措施,发现问题仅做一般安排,离开隐患地点,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,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
这次事故的教训是:施工组织不当,条件好的地方先采完,顶板破碎处滞后,造成断层处压力集中,但对断层带没有采取特殊支护,工程质量低劣,柱子支护不正规,接顶不实,支撑力未达到规定要求。为防范事故的发生,必须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,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,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。组织全矿进行顶板、运输、通风、机电等专业的安全大检查,对查出的问题,限期整改。要强化顶板管理,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,对缺柱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作面,令其停产;对地质变化带、断层破碎带,要制定专门措施,加强支护。充分发挥安监人员和班组长的作用,坚决制止”三违”现象。对存在隐患多、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,要责令其停产整顿。